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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2-28 128 字号: 分享

证券代码:300201证券简称:海伦哲公告编号:2011-00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399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共计募集人民币42,000.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858,530.09元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5,141,469.91元。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出具立信大华验字【2011】118号《验资报告》,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连同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徐州开发区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70151513308094001,截止2011年4月12日,专户余额为171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化高空作业车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3600666018010117920,截止2011年4月12日,专户余额为20819.396991万元(其中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405.25万元,包含:应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123万元,应付中国证券报社等6家媒体信息披露费用164万元,应付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88.25万元,应付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3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刚、陆文昶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民生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2014年12月31日)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